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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扶贫车间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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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监测评定三种状态

通知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将本地符合扶贫车间条件的乡村企业、新型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基地、非正规就业组织等经济实体以及这些经济实体在乡村设置的加工车间认定为扶贫车间,认定后纳入动态监测管理。

要定期对扶贫车间生产、经营、销售、吸纳贫困动力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估,建立监测台账,通过监测评定为正常运行、监测待处置、清理三种状态。

评为待处置的有6个月缓冲期

对动态监测中吸纳贫困人口不足,受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运行不稳定、经营困难等造成不达标的扶贫车间,评定为监测待处置。监测待处置的扶贫车间原则上要有6个月的监测缓冲期,不能简单地“一摘了之”“一清了之”;对监测缓冲期后仍不达标的扶贫车间进行清理。原则上每个季度各地要对扶贫车间开展一次动态监测,疫情期间每月一次。

此外,季节性生产的扶贫车间,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牌,标识法人代表、生产项目、生产方式、生产时段、就业人数及吸纳贫困人口数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在非正常开工期可视同正常运行,正常生产期监测存在问题的,按照监测程序予以处置。

认定标准调整为吸纳贫困人口累计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

根据通知,扶贫车间认定标准有变化:由吸纳贫困人口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调整为3个月以上,或以每个贫困人口在扶贫车间务工累计年收入不低于5000元作为认定标准。

缓冲期政策补贴标准不变

人社部门要加强用工对接服务,引导暂时不想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到扶贫车间就业,帮助扶贫车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暂时经营困难的扶贫车间,可减免厂房租金或资产收益,待恢复生产、稳定运营后再收取。扶贫车间监测缓冲期间各项政策补贴标准不变。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经过监测缓冲期后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难于恢复生产、吸纳贫困人口不足5人或达不到30%的扶贫车间予以清理。

对环境污染较大、违规违法经营、群众举报问题较多的扶贫车间,经核实的要及时清理。清理后不再视为扶贫车间,不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同时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对帮扶后符合条件的及时重新认定为扶贫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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