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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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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25月,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防止随意增减建设内容,龙南市根据国家、省、赣州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印发了《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龙府发〔20227号)。实施一年多以来,对促进龙南工程变更管理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工作职责,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对于工程变更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类别、审批程序及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为规范工程变更定义,明确工程变更范围;明确工程变更原则,理清相关单位职责;优化工程变更类别,简化变更审批程序;强化变更监督管理,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一)规范明确工程变更范围

为解决工程变更范围难以界定的问题,结合龙南市实际,《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二条通过枚举法罗列了5种变更情形,删除了龙府发〔20227号中的“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情形。即工程变更范围具体包括:

1.工程设计变更;

2.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3.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4.经政府研究决策,建设标准、使用功能的改变产生的工程量及费用的增减;

5.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

(二)明确工程变更原则,理清相关单位职责

1.压实工程变更主体责任,业主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资料整理和报批工作。

2.增加了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两个职能部门,明确了市审计局和市纪委监委的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发改委(市公管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等职能部门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完善变更审核程序,严格变更责任管理

1.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在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编报好工程变更报告书(报批的还需加盖公章),报告书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特别是对《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因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并构成需要处罚情形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做到先厘清责任,再实施变更,杜绝只强调项目变更,忽略追责;

2)发生变更的书面依据,如会议纪要、上级文件、工程变更指令单、参建方会议讨论记录等;

3)存在多次变更的还需附历次审批结果的证明材料,并在本次工程变更中将多次变更的同一责任人进行责任分析及变更金额占比。

4)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5)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2.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完成变更程序后需送一份《龙南市工程变更现场核实意见表》《龙南市工程变更审批表》《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告书》(签字盖章版原件)到市发改委(市公管办)留存备案。

(四)优化工程变更类别变更量价管理

第九条、第十条调整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即明确“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工程变更”及“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变更”的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其中“累计变更金额”为变更工程造价增加的变更为增量变更,造价减少的变更为减量变更,增加与减少都算变更金额(如累计变更金额为减少201万则按第十条的审批程序属于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以上的)。

取消“工程变更累计金额为变更增加、变更减少两项绝对值之和”条款内容。

(五)压紧压实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第一责任

第十三条,强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对因地勘严重失实、非不可抗力的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预算的重大错误、施工签证的违规违法等问题承担第一责任。对违反“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及“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实施”的要求,审查招标文件不认真,合同条款出现严重偏差,监督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承诺执行不到位,控制项目工程变更不到位,随意变更、签证的;未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按照相关规定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六)优化完善监督与处罚情形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监督与处罚进行了优化完善。

1.删除“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的责任追究;

2.新增对勘察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形,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与处罚进行了细化,从经济与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3.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多种在工程变更当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追责。

(七)新增明确未履职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责任

新增第十六条,明确未履行工程报批手续将不予支付资金的责任。

新增第十七条,明确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责任,即市发改委(市公管办)应每个季度将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过10%以上的统计表定时发送到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决定是否对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介入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审计局对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投资项目结算按50%的比例进行复核监督,对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200万元)以上或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投资项目结算按100%的比例进行复核监督。

(八)新增明确相关计费方式及支付原则

新增第十九条,工程监理费以监理中标合同价为计费额,如遇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延长的,按以下方法调整工程监理费: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增加30%以内的(30%),不另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增加30%以上的,可对增加以上的部分按原费率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减少的,按原费率据实计算工程监理服务费。

新增第二十条,明确供参照执行的工程进度款、监理费、勘察费及设计费支付原则。

自发布之日2024128起施行,原《龙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龙府发〔20227号)作废,原《龙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开办发〔202350号)文件中“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有关规定作废,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工作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来源:龙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蔡雯霞

咨询电话:0797-352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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