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龙南市民政局在认真领会国家、省、赣州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龙南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关解释
1.定义: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安葬本辖区的村民骨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管理服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公墓管理单位是指从事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机构或者组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服务对象、建设管理、墓区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一章和第二章为总则和服务对象,共6条内容。明确了办法适用于龙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违规接受本辖区村民以外的骨灰安葬。
(二)管理内容。第三、四、五、六章为建设管理、墓区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共20条内容。明确了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权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其他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落实“一墓一档”等要求。
(三)监督检查。第七章和第八章为监督检查和附则内容,共9条。明确了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对于价格违法、超面积建设、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墓年检等情况做了相应明确。
四、主要管理要求
一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及审批。应综合考虑人口死亡率、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进行规划布局。一般由村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推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是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支管理。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收取的维护管理费统一进入乡镇人民政府公共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赞助费等其他费用。
三是强化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检查。民政、发改、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市监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墓日常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8日。
解读单位:龙南市民政局
解读人:王锋锋、罗繁
咨询电话:0797-351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