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建设项目(含安置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农村村民
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建设项目(含安置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1日
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建设项目(含安置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农村
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建设项目(含安置区)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建设项目(含安置区)范围内相关村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
二、征收范围
根据实地勘测,本次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武当镇大坝村田心围一、二、三组、下井组、草坪组、小门口组、河背组和岗上村竹园组、老圩组、油槽下组、新厅组、珠院组、岗下组等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红线详见房屋征收公告,红线内基本农田不予征收。
三、征收目的
用于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项目(含安置区)建设。
四、土地现状面积及主要地类
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范围内有水田、旱地、林地、果园及村庄建设用地等地类。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龙南市人民政府为本次龙南市南武当景区二期(岗上围屋群旅游开发“世界客家第一村”)建设项目(含安置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主体,龙南市自然资源局为征收管理部门,武当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12日,共计80天。
七、土地征收补偿及有关地类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
1.土地征收。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市府办字〔202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1)开荒土与猪留土、自留土的认定。已办理了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的,按证载土地性质予以征收;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2)退耕还林地类的认定。原则上按原地类进行征收;林木按人工林给予补偿。
2.地面附着物、农作物及林木、果树的征收。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市府办字〔202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征收人工林,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龙南市林地征收林木补偿费测算表》标准进行评估(详见附件8),自然林按700元/亩予以征收补偿。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征收。合法房屋占地及地基,按320元/㎡给予征收补偿。未取得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占地或虽然符合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三)点规定的地基,均按原地类征地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4.挖填土方认定。以下土地不计算挖填土方:
(1)农村村民住宅、辅助房、企业用房、看管房、违建房对应土地和已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了补偿的土地。
(2)原为林地、荒山、未利用土地等,因农业结构调整,地类发生变化,征收中已按现状地类标准进行了补偿的。
(3)人工林、经济林区及果园内的所有挖、填土方。
(4)其他不符合计算挖填方量的情形。
(二)迁移坟墓补助及奖励
1.坟墓搬迁补助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市府办字〔2020〕6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2.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搬迁。
3.按搬迁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奖励。
①在2022年1月24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500元/穴、风水给予1000元/穴奖励。
②在2022年2月10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400元/穴、风水给予800元/穴奖励。
③2022年2月10日后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八、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和货币补偿安置二种方式给予补偿安置。其中,产权安置调换分民居房、商铺二种形式。民居房对应土地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商铺对应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户根据家庭条件和生活习惯,按照“二选一、补偿标准不交叉”的原则,选择不同补偿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1)民居房调换方式
龙南旅发集团在武当镇建设若干栋民居房,用于被征收户安置。民居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征收户在本条规定标准选择本方式补偿安置的,由房屋重置价,房屋装饰装修,搬迁、临时过渡、异地安置补助以及签约奖、弃房奖组成。具体补偿标准为:
①房屋重置价。以房屋实际建筑结构、类别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4)给予补偿。
②房屋装饰装修。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③搬迁、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搬迁费按被征收面积(含附房)20元/㎡;支付1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合计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20元/㎡计算。
④异地安置补助。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的异地安置补助。
⑤签约奖、弃房奖。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4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400元/㎡的奖励;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0日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320元/㎡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在2022年2月25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400元/㎡的奖励;在2022年3月7日前腾空房屋(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弃房的,给予320元/㎡奖励。逾期不奖。
考虑到被征收户的居住习惯,对于同一编号被征收房屋计算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被征收签约户可在武当镇安置区自由选择一栋或一栋以上民居房。在第一阶段签约的,购买民居房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在第二阶段签约的,购买民居房价格为28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户选取的民居房价值大于征收补偿金额的,按实际选房价格补差;被征收户选取的民居房价值小于征收补偿金额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户。补偿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产权房办证:选择居民房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全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选房顺序:房屋交付时,由武当镇人民政府组织选房。按签约顺序及弃房顺序加权确定选房序号。选一套标注一套,做到公平公开。
(2)商铺调换方式
龙南旅发集团在武当镇景区(大坝田心围商业步行街)建设项目内建设商业街商铺,供被征收户选择安置。选择该种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按农村住宅民居房调换方式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总额后,折算商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额的80%应用于购买商铺。被征收户选取的商铺价值大于征收补偿金额的,按实际选择的商铺价格补差;被征收户选取的商铺价值小于征收补偿金额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剩余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户。
商铺价格:均价4000元/㎡,本次征收户享受5%的优惠。具体商铺编号及价格以协议为准。
产权房办证:选择商铺调换安置方式的,商铺全部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选房顺序:征收工作开始,龙南旅发集团将商业街商铺房源信息,在征迁指挥部或相关区域进行公开,被征收户签约时,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商铺。选一套标注一套,做到公平公开。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下列情形,可以经指挥部研判组研判同意后,给予货币方式补偿安置:①以同一编号征收户为单位,征收补偿总金额在40万元以下;②其他特殊情形。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本方案中民居房调换方式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但不享受18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合计120元/㎡。
(二)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的征收补偿
辅助房(附房)是指辅助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的用房,按辅助房补偿标准执行(附件5),补偿金额一并计入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辅助房(附房)具体包括:
①农村中原有的独立厕所、洗澡间、杂物间。
②村庄周边的牛栏、猪栏。
③铁皮棚顶、石棉瓦顶、塑料瓦顶、琉璃瓦顶等棚顶的房屋,但实际生活居住的,由指挥部研判组研究认定。
④不在证载面积内的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的铝合金窗。
⑤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村家庭户,其家庭内没有确权登记的房屋。
⑥主体建筑结构未经批准的楼顶隔热、防漏房。
辅助房(附房)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村民居住用房总面积,超过部分按辅助房(附房)征收标准一半补偿。特殊情况,由指挥部会议决定。
取得了建房用地手续的农村辅助房(附房),可以按有证辅助房进行征收,享受辅助房(附房)重置价、签约奖、弃房奖和搬迁补助。
其他情形:
①楼顶阳光房按评估补偿。
②第一层房屋屋檐加装的铝合金窗,且第一层屋檐面积在证载面积内,可以按居住主房征收;不在证载面积内加装铝合金窗的,按装修评估给予补偿。
③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与辅助房(附房)存在争议时,由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疑难研判组现场认定确定。
(三)新农村建设、“两改两建”、土坯房改造期间,与政府签定了拆除协议的房屋补偿
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因新农村建设、“两改两建”、土坯房改造等需要拆除的房屋,参考与武当镇政府或者所在村委会签定的拆除协议,按本方案予以补偿。征收时,应提供村小组、村委会证明,镇政府核实盖章材料。没有协议的,一律按现状进行征收。
(四)祠堂及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
农村祠堂及公有房屋(如原生产队、大队保管房、仓库等),参照农村村民住宅标准给予征收补偿,以大坝田心围商业步行街店铺给予安置。购房金额不低于补偿金额的80%。
(五)设施农用地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征收时,区分管理人员居住房屋和生产用房给予补偿。其中,管理人员生活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包括房屋重置价、装修补偿、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费和签约奖、弃房奖,但不包括异地安置和临时过渡补助。
管理人员生活居住用房参照农村村民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生产用房按辅助房重置价标准(附件5)或参照评估价给予补偿,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设施农用地上管理人员居住房屋,凭乡镇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果园证、设施农用地证等相关证明,由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现场认定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发展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兴建的人居管理用房,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按照“一户一宅”政策进行征收;生产用房、农机农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系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理、检验检疫用房,一律按农村辅助房进行认定补偿。
(2)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村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发展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兴建人居管理用房,区分规模、家庭种(养)植(殖)场认定。①规模种(养)植(殖)场的人居管理用房的面积,按“一事一议”原则,由指挥部研究确定;②家庭种(养)植(殖)场人居管理用房,控制房屋占地120㎡和建筑面积300㎡以内认定;③其他生产用房或直接与生产有关联的房屋,一律按附属房给予重置价补偿。
(3)农业企业内的房屋,只能按“一户一宅”或设施农用地上房屋“二选一”认定,不可以分割认定。
(4)不能提供果园证或设施农用地相关证明的,由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现场进行认定,对符合设施农用地人居管理用房条件的,按上述(1)(2)(3)条执行。
(六)苗圃、砖厂、瓦窑、沙场等乡村企业征收补偿
有企业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投资合同的乡村企业,按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证明认定后评估,依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可以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经合法批准,取得了营业执照的工业企业,在其总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内,可以将土地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7%以内、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10%以内(二项同时满足,取最小值),参照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征收补偿给予补偿安置。
(七)农村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
根据实际经营面积,给予3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且正常营业1年以上)。
(八)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建房屋按下例标准计算应得补助后,参照农村村民居住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1.违建房屋拆除补助标准
①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主房,在签订协议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违建拆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7。
②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他附属设施,给予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6。
③被征收人家庭房屋全部认定为违章建筑且配合签约、拆除的,给予违章建筑主房面积60元/㎡的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
2.签约、弃房补助标准
根据不同签约、弃房时间和不同房屋结构给予签约、弃房补助。
①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4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200 |
砖木结构 |
80 |
砖混结构 |
100 |
土木结构 |
80 |
②在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0日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150 |
砖木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80 |
土木结构 |
50 |
③在2022年2月25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100 |
砖木结构 |
30 |
砖混结构 |
50 |
土木结构 |
30 |
④在2022年3月7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按下表标准给予补助。
项目 |
标准(元/㎡) |
项目 |
标准(元/㎡) |
框架结构 |
50 |
砖木结构 |
10 |
砖混结构 |
30 |
土木结构 |
10 |
3.装修补助
在2022年2月25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10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50%给予装修补助。在2022年3月7日前腾空房屋并弃房的,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70%给予装修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装修评估价的30%给予装修补助。
九、社会保障及老人安置
1.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2.保险: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执行《龙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龙府办发〔2015〕9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事项的通知》(龙府办字〔2017〕49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由市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其他:如需进城务工,征收责任单位无条件帮助介绍。
十、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梦里桃乡游客服务中心。
十一、合法性认定及面积计算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及合法面积计算
农村居住房屋(主房)是指农村村民曾经或现在正在生活居住的房屋,具有水、电设施和生活痕迹,包括住房、客厅、门廊以及与住房、客厅连为一体的厨房等,分持证房屋、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三类。但不包括独立的厨房、杂间、厕所、猪牛栏等。农村村民的住房、客厅、厨房、门楼及与主房连为一体的厨房面积,区分持证房屋、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分别计入合法主房、视为合法主房、违建主房建筑面积。与房屋连为一体的室外楼梯和门楼折半按主房面积计算。
1.持证房屋的认定和计算。持证房屋是指能够提供建房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含不动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中已经通过了“三级”联审的房屋。按以下方法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1)证载或“三级联审”资料四界与实际四界完全一致,且房屋占地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按实际四界、层数测绘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2)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本条第(3)点认定和计算。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认定房屋的合法面积。
考虑到农村村民房屋实际情况,对于实际占地大于证载面积的,可以允许5%以内的允许误差,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同时计入合法建筑面积。但房屋实际占地或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与允许误差之和大于等于120㎡(含120㎡)的,不再计算允许误差。
(3)少批多建房屋,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房屋实际建筑总面积(测绘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容积率;
容积率×批准用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
容积率×超占用地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实际房屋占地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在本项目征地告知之前,未经批准的改扩建房屋,在遵行“有证、原址、原规模”的前提下,由征收责任单位按合法有效土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原则,计算合法建筑面积。未认定为合法的部分确认为违章建筑。
农村祠堂周边的土木结构厢房,由指挥部委派人员现场认定后,视为持证房屋。其中,第二层楼面有完整楼板的,第二层不受层高限制,可按二层测绘并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4)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一律失效,不作为认定土地房屋权属依据。
(5)被征收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为合法唯一持证居住主房、建筑层数低于2层(仅一层)、房屋占地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少于300平方米、户的设立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经指挥部疑难研判组讨论通过后,可视为二层给予扩充计算建筑面积。扩充部分面积仅给予异地安置补助和签约奖、弃房奖,不亨受重置价和其他补偿。
2.无证居住房屋的认定和计算。按证件遗失、未申请确权登记和未经批准房屋分类,对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认定和计算合法或视为合法建筑。
(1)证件遗失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实际四界、层数测绘计算合法建筑面积。
①提供了市自然资源局(含原县土管局、原县国土局)审批建房用地收款收据、且在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股室能查找审批档案资料的。
②提供了盖有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房的建房审批表,或提供了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收款收据的,经合法性认定组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
(2)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经研判组、合法性认定组根据相关档案(证明)材料认定,由合法性认定组计算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组难于认定的,报指挥部研判组集体讨论决定。
①无证、无纠纷、无改扩建的土木结构房屋,由征收责任单位填写《证件遗失房屋合法认定审批表》,说明情况,经研判组、合法认定组现场直接进行认定。
②“两改两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土坯房改造、征迁安置等新建房屋,由指挥部研判组按照当时相关政策认定后,交合法性认定组计算视为合法性。超出当时政策规定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未申请确权登记房屋经合法性认定后,出现少批多建情形,参照持证房屋少批多建的认定和计算操作。
(3)未经批准房屋。无证房屋经筛选,无法确定合法的,征收责任单位应当视实际情况,对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按“一户一宅”认定。未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按违章建筑处置。
①“一户一宅”认定条件:符合农房一体确权发证条件或在龙南市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航拍图上有显示、被征收人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符合农民建房控制指标。
②“一户一宅”指标要求: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建筑层数2层半、建筑面积300㎡以内。
③“2层半”计算方法:第一层、第二层按实际面积计算,第三层最多按第二层面积的一半计算。
④房屋面积计算:第一层最多取120㎡,累计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房屋占地超出120㎡或建筑面积超出300㎡的部分,按违建处理。
⑤农村村民拥有一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另一处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其集体土地上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以按“一户一宅”给予认定。
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违章建筑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章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
(3)启动征收公告发布后,无论有无审批手续,新建、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启动征收公告发布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监察大队、乡镇人民政府巡查过程中已发停建通知书的或者认定为违建的,按违建处理。
(4)超出审批面积或有关合法性认定面积以外的建(构)筑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章建(构)筑物。
(6)农村村民原有一处合法老宅未拆除,征收公告时间前未经批准另建一处新房(新房面积、层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处房屋作为合法房屋进行认定,另一处房屋视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二)共有房的认定及面积计算
共有房是指农村祠堂众厅和公共门楼等,其合法建筑面积可以按实际占地面积的两倍计算。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认定
1.认定原则
(1)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房屋或墙基的土地,一律按现状地类认定和补偿。
(2)有合法有效证件,且墙基高0.5米以上,无纠纷、且四周已围合,可按证载面积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在环境整治中,已被清理了的,凭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或签订的协议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2.以下房屋对应土地,不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征收标准征收
(1)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没有取得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包括按“一户一宅”程序认定视为合法房屋的占地。
(2)建筑误差5%以内的房屋。
(3)其他经合法认定、研判认定视为合法房屋。
(4)提供了乡镇政府审批表或收款收据的房屋。
(5)设施农用地上的房屋。
3.以下房屋对应土地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1)提供了建房手续、产权证的房屋。
(2)提供了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地籍档案、收款收据的房屋。
(3)符合“两改两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土坯房改造、征迁安置等政策要求的房屋占地。
(4)尚未开展确权登记的村庄房屋,符合“三级”联审条件的房屋占地。
(5)原大队、生产队房屋占用的土地。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成员”的认定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6.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二)家庭“户”的认定
1.共同生活居住、同一户籍下和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2.产权证为同一名字的可以设立为一户。
3.在不拆分产权证的前提下,同一户籍下,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
4.征收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十三、房屋测绘及计算标准原则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
2.农村中两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为标准,分层计算建筑面积;楼面以上最低处1.2米以上按不同高度分级折算补偿建筑面积,1.2米按20%折算;1.2米以上每增高10厘米,折算面积增加10个百分点(如1.21米-1.30米按30%折算),以此类推。
十四、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方式
1.土地征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
2.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币补偿总额的70%。
3.涉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含水、电、有线信号、网络等销户)并经验收后一个半月内,支付剩余的30%,但需扣除50000元(不足50000元的,按30%扣款),待拆除房屋后一次性支付。
4.被征迁人没有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固定设施,在被征迁房屋拆除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指挥部统一支付剩余50000元尾款。
十五、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章所得,对有关实施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龙南市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3541359)、网络投诉平台(龙南市纪委监委网站“我要举报”窗口http://lnjjjc.jxln.gov.cn/),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对恶意投资抢种、抢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4.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5.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指挥部研判处理。
6.本方案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
7.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补偿标准
4.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重置价格标准
5.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6.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7.违章建筑补偿标准
8.龙南市林地征收林木补偿费测算表
附件1
龙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区域范围 |
土地类别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武当镇 |
水田(含水塘、自留土、猪留土) |
36400 |
开荒土 |
24388 |
|
林地及其他农用地 |
14560 |
|
未利用地及荒山 |
10920 |
附件2
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
补偿标准
品种 |
类 别 |
金 额 |
青苗费 |
耕地 |
水田1000(元/亩)、自留土、 猪留土300(元/亩) |
开荒土 |
300(元/亩) |
|
林地(含自然林、 退耕还林) |
700(元/亩) |
|
晒坪 |
水泥、石灰混凝土 |
20元/平方米 |
塘坎 |
砖质 |
300元/立方米 |
石质 |
260元/立方米 |
|
坟墓 |
血坟 |
2600元/座 |
风水坟 (1门碑石) |
5000元/座 |
|
风水坟(2门碑石以上, 含2门) |
在1门碑石的基础上 每增加1门碑石增加1000元 |
附件3
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
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棵
品 种 |
小 |
中 |
大 |
特大 |
桐树、棕树 |
20 |
40 |
60 |
|
茶叶、油茶、草莓 |
10 |
20 |
30 |
|
柑桔、柚子、脐橙、蓝莓等 |
40 |
80 |
120 |
|
柿子、杨梅、梨、枇杷、桃、李、 青梅、青枣、石榴等果树 |
40 |
60 |
80 |
220 |
葡萄、百香果 |
10 |
40 |
80 |
220 |
板 栗 |
40 |
80 |
120 |
220 |
毛 竹 |
3元/根 |
|||
黄 竹 |
1元/根 |
|||
林地、园林自来水管(PVC) |
16# 3元/米 32# 4元/米 50# 5元/米 |
|||
备注: 1.果园补偿。以户为单位,集中连片1亩以上的果园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补偿价格。 2.特大板栗是指树干离地面1米处直径30厘米以上(含30厘米);其他特大果树是指树干离地面1米处直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油茶、茶叶的计算单位为蔸。 |
附件4
农村村民居住房屋(主房)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
类别 |
价格 |
主要构件标准 |
|
框架结构房屋 |
一类 |
880 |
钢筋混凝土件承重,楼面、屋面为钢筋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83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78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砖混结构房屋 |
一类 |
730 |
砖墙承重,楼面、屋面为混凝土,水泥砂浆抹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64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55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砖木结构房屋 |
一类 |
460 |
砖石墙承重,木板楼面,木屋架,瓦屋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42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38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
土木结构房屋 |
一类 |
380 |
土墙承重,干打垒土墙或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水电齐全。 |
门窗齐全,内、外墙已粉刷或贴瓷板。 |
二类 |
340 |
门窗齐全,内、外墙未粉刷或贴瓷板。 |
||
三类 |
300 |
无门窗、内外墙均未粉刷。 |
附件5
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
价格 |
项 目 |
价 格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铁皮棚 |
200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猪栏、牛栏、 厕所 |
150 |
房屋顶层为浇捣 琉璃瓦斜顶 |
按投影面积390元/平方米 标准补偿,不予奖励和补助 |
附件6
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
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价格(元) |
手摇泵井 |
口 |
600 |
沼气池 |
个 |
3000 |
灶台 |
个 |
500 |
化粪池 |
个 |
1200 |
公用水井(在用) |
个 |
5000 |
监控、报警系统迁移费 |
户 |
1000 |
自来水设施 |
平方米(根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 不含附属房) |
5 |
供电照明设施 |
10 |
|
石墙(堡坎) |
立方米 |
260 |
砖墙(堡坎) |
立方米 |
300 |
晒坪 |
平方米 |
20 |
水泥路 |
立方米 |
320 |
水池 |
立方米 |
220 |
钢筋水泥柱 |
立方米 |
340 |
室外垫方 |
立方米 |
10 |
沉井 |
米 |
220 |
水泥电杆 |
10米以上的1000元/根 8—10米的800元/根 8米以下的600元/根 |
附件7
违章建筑补助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
价 格 |
结 构 |
价 格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铁皮棚 |
200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附件8
龙南市林地征收林木补偿费测算表
单位:年,元/亩
序号 |
年龄 |
补偿 系数 |
湿地松 |
普通杉木 |
福建杉组培苗 |
备注 |
||||
补偿费 |
价值 |
补偿费 |
价值 |
补偿费 |
价值 |
|||||
1 |
1 |
1 |
800 |
800 |
1200 |
1200 |
1500 |
1500 |
|
|
2 |
2 |
1 |
1200 |
1200 |
1700 |
1700 |
2200 |
2200 |
|
|
3 |
3 |
1 |
1600 |
1600 |
2200 |
2200 |
2900 |
2900 |
|
|
4 |
4 |
1 |
2000 |
2000 |
2700 |
2700 |
3600 |
3600 |
|
|
5 |
5 |
1 |
2400 |
2400 |
3200 |
3200 |
4300 |
4300 |
|
|
6 |
6 |
0.95 |
2755 |
2900 |
3753 |
3950 |
5035 |
5300 |
|
|
7 |
7 |
0.9 |
3060 |
3400 |
4230 |
4700 |
5670 |
6300 |
|
|
8 |
8 |
0.85 |
3315 |
3900 |
4633 |
5450 |
6205 |
7300 |
|
|
9 |
9 |
0.8 |
3520 |
4400 |
4960 |
6200 |
6640 |
8300 |
|
|
10 |
10 |
0.75 |
3675 |
4900 |
5213 |
6950 |
6975 |
9300 |
|
|
11 |
11 |
0.7 |
3850 |
5500 |
5565 |
7950 |
7420 |
10600 |
|
|
12 |
12 |
0.65 |
3965 |
6100 |
5818 |
8950 |
7735 |
11900 |
|
|
13 |
13 |
0.6 |
4020 |
6700 |
5970 |
9950 |
7920 |
13200 |
|
|
14 |
14 |
0.55 |
4015 |
7300 |
6023 |
10950 |
7975 |
14500 |
|
|
15 |
15 |
0.5 |
3950 |
7900 |
5975 |
11950 |
7900 |
15800 |
|
|
16 |
16 |
0.45 |
3735 |
8300 |
5715 |
12700 |
7560 |
16800 |
|
|
17 |
17 |
0.4 |
3480 |
8700 |
5380 |
13450 |
7120 |
17800 |
|
|
18 |
18 |
0.35 |
3185 |
9100 |
4970 |
14200 |
6580 |
18800 |
|
|
19 |
19 |
0.3 |
2850 |
9500 |
4485 |
14950 |
5940 |
19800 |
|
|
20 |
20 |
0.25 |
2475 |
9900 |
3925 |
15700 |
5200 |
20800 |
|
|
21 |
21 |
0.2 |
2040 |
10200 |
3240 |
16200 |
4300 |
21500 |
|
|
22 |
22 |
0.15 |
1575 |
10500 |
2505 |
16700 |
3330 |
22200 |
|
|
23 |
23 |
0.1 |
1080 |
10800 |
1720 |
17200 |
2290 |
22900 |
|
|
24 |
24 |
0.1 |
1110 |
11100 |
1770 |
17700 |
2360 |
23600 |
|
|
25 |
25 |
0.1 |
1140 |
11400 |
1820 |
18200 |
2430 |
24300 |
|
|
26 |
26 |
0.1 |
1160 |
11600 |
1850 |
18500 |
2480 |
24800 |
|
|
27 |
27 |
0.1 |
1180 |
11800 |
1880 |
18800 |
2530 |
25300 |
|
|
28 |
28 |
0.1 |
1200 |
12000 |
1910 |
19100 |
2580 |
25800 |
|
|
29 |
29 |
0.1 |
1220 |
12200 |
1940 |
19400 |
2630 |
26300 |
|
|
30 |
30 |
0.1 |
1240 |
12400 |
1970 |
19700 |
2680 |
26800 |
|
|
说明:按国家人工丰产林标准、结合近十年的木材市场价、劳务材料等成本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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