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标签明示的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如何处理?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5-14 10:59:46

执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明示标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有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有人认为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这要从企业明示的是什么样的标准分别处理,一种情况:企业明示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另一种情况:企业明示执行的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推荐性的行业标准。

一、企业明示执行的是企业标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七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企业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基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在企业本级具有约束和指导意义,对其他企业并没有任何约束和指导意义。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抽检过程发现的标签明示执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非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做出规定,根据特别法无规定的适应一般法的原则,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明示执行的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或推荐性的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推荐性的国家标准和推荐性的行业标准的制定、发布是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不存在与食品安全标准相抵触、相矛盾的情况。食品安全标准侧重和关注的是食品安全指标,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底线,是全国范围内保证食品安全的最低要求。其他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是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对食品安全指标符合性引用或是规定比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指标更严格的前提下,增加了更能体现产品特点的一些特征性指标,是食品安全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是国家层面或是行业方面在全国范围或是行业范围内提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法规性文件。如果抽检出现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企业明示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行业标准,或者是其他指标不符合明示标准的情况,则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这是由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与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效力等级不同决定的。

三、特殊食品酒类的情况。

酒类产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食品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规定,酒类产品标签要标明“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如果这类指标检测不合格,该如何处理呢?

酒类食品标签标注“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这些信息,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57、GB 2758标准的要求,酒类标签只要标注了这些信息,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特别是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但是如果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与检测结果超出误差范围被判定为不合格,那么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不真实的问题。二是酒精度检测不合格的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对标签的基本要求中3.4 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与实际检测超出误差范围被判定为不合格,这也反映了标签标注的酒精度不真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标签事项真实性的规定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其处理条款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于酒精度不合格类似的情况该适应哪个条款处理?笔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归属产品标签问题来处理,其定性为标签不真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这样处理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法律适应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一般法。也符合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或是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况,应当具体案件具体研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要看证据材料的指向和支持哪个法律条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理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这就涉及到办案方向和处理指向的问题,是适应较轻的法律法规规定,还是突破法规规定底限减轻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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