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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天眼查”可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吗?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0-15 16:30:03

案例回放:

  某高校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H在法定期限内对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质疑称:一、中标供应商A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按照招标文件应当扣减分数。二、A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复核发现,A公司确实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应当扣减。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事项成立,影响了采购结果,依法确定了第二中标人B为本项目中标人。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了本级财政部门且回复了质疑。

  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A却提出了质疑:一、现中标人B在天眼查询因排污收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为万元。二、采购代理机构未同时告知我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针对第一个质疑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规定的媒介查询均未查询到行政处罚。而对于第二个质疑事项,采购代理就表示,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就刚好遇到春节放假,因此,在中标公告上发布时,标注了“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指定网站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但在非指定网站中查到有处罚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呢?

专家点评: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因此,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就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供应商的质疑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管了呢?业界专家建议,非指定网站中留存的违法情况应积极向处罚部门核实。如果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对其虚假承诺进行处罚。

  对于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曾经在《亚利聊政采》语音栏目里面有介绍道,《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则有六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及留置送达。政府采购送达方式一般来说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到本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即直接送达。在信息化时代,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传统邮寄方式,发出纸质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二是采取现代通信设备发出通知,如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短信中标、成交通知书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短信成交通知书与纸质成交通知书同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其实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方式和时间。在中标公告上标注“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的同时,要再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供应商。

法规适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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