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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有效)龙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龙南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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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人民政府

于印发《支持龙南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

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支持龙南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313

支持龙南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龙南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大力培育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统筹规划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抓住机遇,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及“粤苏皖赣、川贵广-港澳-南亚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打造成为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现代物流中心,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奖励扶持政策

1.龙南市规模以上公路货运物流企业年纳税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万(含)以上的,分别按如下标准奖励

档次

累进分段税额

按地方实得部分奖励

A

50-200万元(含)

90%

B

200-400万元(含)

93%

C

400-1000万元(含)

95%

D

1000万元(含)以上

98%

2.年纳税总额计算方式,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当月开始累计计算。奖励方式为:对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可按“当月达标、次月兑现”的模式予以兑现;或按年终一次性奖励予以兑现,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奖励方式。

二、支持物流设备增加奖励政策

1.龙南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新购并落户龙南的货运车辆(牵引车及9.6米以上的车型),由市财政按新购车辆净增吨位数400/吨标准给予补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龙南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采用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设备,且单体系统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可按单体系统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龙南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新投入固定资产设备和技术改造年投入总和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额3%的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物流土地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物流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途物流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仓储用地按土地等级使用税款额标准的50%计征。

3.支持已征收未用地块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

4.物流土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龙南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四、支持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龙南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物流信息化应用建设,对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信息化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评定

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评定为A级及以上级别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曾经享受过此项目同级别奖励的,不重复进行奖励;对曾经享受过此项目低级别奖励且本年度又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截差奖励。

级别

A

AA

AAA

AAAA

AAAAA

奖励

5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六、扶持物流业集聚发展

1.对搭建物流集聚平台,提供办公室及经营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入驻企业3家以上,且入驻企业在龙南注册纳税、年实缴税收总额50万元(含)及以上的,给予平台搭建单位按如下标准奖励。

档次

年纳税额

奖励政策

A

50-200万元(含)

1

B

200-400万元(含)

5

C

400-1000万元(含)

10

D

1000万元以上(含)

20

2.培育本土物流企业。鼓励本土物流企业抱团组建大型现代物流集团,提供现代物流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对组建的龙南物流集团,在土地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七、支持物流人才培训政策

1.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培训机构举办的物流培训班,按照100//天的标准给予补贴;

2.对经培训取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龙南物流企业从业人员,分别按助理级1000/人、中级1500/人、高级2000/人给予奖励。

八、资金申报及审批

1.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申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2.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举报,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附则

1.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反馈,共同核查。

2.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市级所得总额。

3.本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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