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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来源:市消防大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6-03 16:3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释义

(一)违反的法律条文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对应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典型案例

2021年3月7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李**、雷**根据《消防违法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编号:20210127)对龙南县xxx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该场所(营业执照名称:龙南县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吕*,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3月8日,大队对此案进行受理登记,同时依照法律程序开展了调查取证,并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该公司的单位法人代表吕*。3月29日,大队依法向龙南县xxx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龙南县xxx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均使用了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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