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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驾车“驶”不得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0-27 11:41:03

案情简介

20236月6日,辖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置一起车辆剐蹭事故时发现事故当事人陈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值为137mg/100ml。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236623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青C****小型轿车将停放的某小型汽车剐蹭后逃离。陈某到案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对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23628日,陈某某已被玛多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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