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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服股: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1-12 09:46:23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5日,被告周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吴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六个月,并出具一张借条,被告付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同日,原告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周某支付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吴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原告吴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按约支付了3万元借款给被告周某,但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付某仅在保证人处签字,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故被告付某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仅对被告周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殊不知,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找债务人,债务人无力偿还之后才能找保证人。而连带保证无须先找债务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故为了保证债权顺利实现,务必要让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写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债权人要及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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