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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对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且拒签采购合同的处理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8-15 15:09:38

案例名称:对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且拒签采购合同的处理

案例概要:

一、关键词

放弃成交资格、拒签采购合同

二、案例要点

某供应商自动放弃东河、南河浮桥服务外包项目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

三、相关依据

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三条。

⠂ 四、基本案情:

某单位向我局递交了请示,提出某公司自动放弃东河、南河浮桥服务外包项目成交资格,请求我局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意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调查,某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

五、处理理由

某公司并非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六、处理结果:

1.某公司缴纳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2.某单位可以按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另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供应商公司在外地不便于管理、无法按时履约等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而实际原因可能是资金周转困难、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项目等。这种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还会造成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资源成本浪费等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同时结合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采购人可以按规定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因此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肃对待政府采购活动,谨慎放弃中标资格、拒签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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